2005年1月1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同行抢生意相互捣玻璃
永法

  永嘉县桥头镇的单甲近日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。
  单甲与单乙均经营面包车。这天中午,单甲以自己的司机受到威胁为由,到公路上拦住单乙的一辆面包车,将车玻璃捣毁。单乙等人闻讯赶来,也捣毁单甲的一辆面包车玻璃。接着,单甲与妻子一起又捣毁了对方一辆面包车的玻璃。
  法院认为,单甲故意捣毁他人财物,造成他人数额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。(永法)